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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与被告何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

负责人范某。

地址尉氏县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与被告何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梁某某,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告接到维修电话后,派工作人员到被告家中进行维修,工作人员发现被告购买的电视机不存在问题,但被告对原告的工作人员百般刁难,并要求将其U盘拿走,后来,原告的工作人员不慎将U盘丢失。发生该事情之后,被告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多次恶意拨打电话和投诉电话,使原告名誉受到的损害,从而使原告在海尔公司形象降低,并造成原告实际损失,现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x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一份。2、电话清单3张。3、协议书一份。

被告辩称,原、被告因U盘发生纠纷,被告一直都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的,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海尔的使用说明书第一页。2、尉氏县消费者协会提供的证明一份。3、短信息3份。4、录音2份。5、(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被告在尉氏县城西海尔专卖店购买40寸模卡电视机一台。2010年3月7日,被告以U盘播放不出,该电视机出现故障为由让被告进行维修,后原告将被告的U盘丢失。

另查明,原、被告发生上述纠纷后,被告曾先后去尉氏县消费者协会及向海尔总部拨打投诉电话要求解决上述纠纷,2011年4月28日,被告何某向本院提起财产损害诉讼,2011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确实多次拨打海尔维修电话及投诉电话,但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被告拨打海尔维修电话及投诉电话,存在恶意及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尉氏县五金交电公司家电维修部承担。

审判长王志伟

审判员李卫芹

审判员司凤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何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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