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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某诉被告周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古某,男,19X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男,19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吴某,女,19XX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XX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古某诉被告周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某诉称:1996年,被告周某、吴某在原株洲市X乡建设私人住宅,借原告古某人民币15万元,原告多次催其偿还,但二被告一直无偿还能力,欠款15万元达14年之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吴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借款利息x元。

被告周某、吴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古某与被告周某、吴某系亲戚关系。1996年7月被告周某、吴某因要在原株洲市X乡建设私房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周某、吴某向原告古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古某人民币叁仟元正。被告周某、吴某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尚欠原告借款x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吴某于2012年1月5日之前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古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古某承担1247.5元,由被告周某、吴某承担124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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