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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19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廖某,男,19XX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中国南车集团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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