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19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廖某,男,19XX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中国南车集团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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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