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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金额为x元整,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收款人为河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虎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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