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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盛润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未来大道锦江花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村。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西贤,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润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河南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西贤,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国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盛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投资公司)、河南盛润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电力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国能公司、煤炭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润投资公司向国能公司、煤炭公司支付电厂转让款项(略)元,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略)元(2003年1月1日到2009年5月10日,以后算至付完款日),偿还生效判决书认定国能公司、煤炭公司代其支付宝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电力公司)投资款(略)元和承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x元,盛润电力公司对盛润投资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合计(略)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诉讼费用由盛润投资公司、盛润电力公司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盛润投资公司支付电厂转让款(略)元、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略).52元(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自2003年1月1日计至2010年1月3日,以后计至判决书指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国能公司、煤炭公司应向宝通电力公司支付的投资款(略)元及该案件的受理费x元,盛润电力公司对盛润投资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由盛润投资公司、盛润电力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国能公司、煤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能公司、煤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国、李某甲,盛润投资公司、盛润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宫西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河南省新密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某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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