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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白某甲、白某乙与白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白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白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白某甲、白某乙与被告白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位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某某、白某甲、白某乙与被告白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2年起,白某丙耕种我三人的责任田2.76亩至今,已8年未给我们任何经济补偿及报酬。2009年秋后种麦时,我们要求被告退还我们三人的责任田,而被告以种种借口不愿退还。请求判令白某丙退还三原告的责任田,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追回直补款。

被告辩称:我种他们四口人的地,有俺哥白某安的地,也有她们三个人的地。俺是一个组,我组大田地、自留地、小块地每人合0.99亩。这地我种着哩是事实,但户主是俺哥白某安,她们要没有权利,另外,白某甲当兵时花我的钱,还有白某安借我的钱,我别说种八年,种十年也不够还我。

三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从2002年种秋时起,被告白某丙耕种了三原告及白某安(原告赵某某丈夫)土地共计3.96亩,双方当时约定土地承包费每年计1000元,现被告已种植8年,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另查明,三原告及被告所在的村X组每人分得大田地即责任田0.85亩,分得自留地0.03亩,分得小块地即荒地0.11亩。三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土地、支付承包费并追回直补款,被告则以白某安借其钱和原告白某甲当兵时花其钱为由拒绝退还三原告的土地,并且拒绝向三原告支付承包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种植三原告的土地事实清楚,且被告对种植亩数、年限及所欠费用也予以认可,被告应及时支付给三原告土地承包费用。三原告并未和被告约定土地承包年限,三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行使追要的权利。三原告同时提出让被告退出直补款,但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本院对数额也无法确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白某安借其钱和原告白某甲当兵时花其钱,自己不应退还给三原告土地,不应向三原告支付承包费,但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因为土地种植具有季节性,故被告将此季麦收后退出土地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丙于2010年6月15日前退还给三原告土地计2.97亩(大田地即责任田每人0.85亩,自留地每人0.03亩,小块地即荒地每人0.11亩),并支付给三原告八年的土地种植承包费6000元(减去白某安的一份承包费250元,三原告每年应得承包费为7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位海龙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白某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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