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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9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秦X与被上诉人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沈阳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主审,代理审判员原宏斌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X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上诉人秦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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