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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生育一个男孩陈某某。我和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我们经常因琐事生气,双方父母也有矛盾。2009年10月被告父母跑到我家把我母亲打伤。由于我和被告性格不合,生点小气,被告即回娘家搬弄是非,导致被告父母到我家找事,甚至打骂。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两家由于民事纠纷已经对簿公堂。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某翰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6年11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从双方相识订婚到双方结婚期间长达数年之久,因此是互相了解的,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好,2008年生育一男孩,双方平时极少生气,且双方父母关系也较好,后来双方虽为琐事生气,但并未影响双方夫妻关系。鉴于上述事实,我与原告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也好,而且又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我相信只要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严格要求自己,求大同存小异。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5月开始自由恋爱,于200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原告称孩子未出生以前双方感情尚可,孩子满月后被告长期居住娘家,现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自己住娘家是为了其母亲照顾孩子方便,因原告母亲每天要上班,且住其娘家是在征得原告同意下,被告对此也认可。2009年10月因家庭买房一事双方父母发生纠纷,双方亦为此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多后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纠纷,但系双方家庭间的矛盾引起的,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感情沟通,仍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丽

审判员贾卫真

审判员刘银萍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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