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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9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上诉上海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苋硎罄溃ㄒ榉勺沙笥猩迸茉壑o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杰、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上海汉钟公司出售给上诉人XXX公司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在上海汉钟公司与XXX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保修期作出约定,故XXX公司对所购产品的质量异议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即可。而XXX公司作为提出质量异议的一方,己提供案争产品的终端用户就质量问题发生的异议函及往来传真且提出对该设备进行质量鉴定,而原审在未对XXX公司的质量异议进行审理的情况下,驳回XXX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属事实依据不足。综上,本案对案争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质量鉴定,确认该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基础之上,正确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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