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上诉人张XX、金X因与被上诉人金XX、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张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苋硎罄溃ㄒ榉勺沙笥猩迸茉壑o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杰、代理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金X本案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金XX与张XX签订的土地转协议无效并返还该1.74亩家庭承包地,如不能返还则按拆迁补偿价格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此案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且不属原审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情形。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错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指令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