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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和平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新昌,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和平组村民,住(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⑷噶馨硎@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腊月26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共同在原告家生活,2009年4月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手续。婚后被告经常因为入赘原告家后悔,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家庭关系紧张,2009年12月6日被告离家居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罗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阴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停,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对入赘不满,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为解除痛苦,原告要求离婚,因被告罗某某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互敬互重,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故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永献m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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