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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王某、张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平民申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平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现在押)。系张某乙之父。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张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11)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乙申请再审称:卖房不是张某丙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主体及代理人的身份有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及张某丙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窦世报

审判员徐冠军

审判员张某乙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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