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婷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女,35岁,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婷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又名张某富,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略),系鱼塘承包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留庄镇石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小学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1983年9月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1957年9月生,汉族,教师,住(略),系王某戊之父。
上诉人王某乙、黄某丙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黄某丙,被上诉人张某、叶某某、确山县X镇石庄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某丁、王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时锐
审判员吴保恒
审判员廖化宇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