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票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上海市X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从被告人曹某处查获的发票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敏
审判员周婵娟
代理审判员张建萍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