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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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票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上海市X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从被告人曹某处查获的发票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敏

审判员周婵娟

代理审判员张建萍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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