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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甲申请再审称:1、2007年10月31日双方签定的房屋建筑合同约定的是全活,工程未干完,被申请人也认可,不某判刘某甲付全部工程款。2、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的鉴定不某开、不某、有失公正,刘某甲及家人均不某家,鉴定费不某由刘某甲承担。3、模板费3280元应由刘某乙负担,应从工程款中扣除。请求对本案再审。

刘某乙提交意见认为,刘某甲说给钱但没有给,活就没有干完,但是判决认定的3879元是我已经干完的活,这是该给的钱。

本院认为: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的房屋建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某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为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刘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甲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刘某甲主张刘某乙违约,合同约定的是全活,刘某乙没有干完活,所以其剩余的工程款不某支付。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河南正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刘某甲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鉴定,该鉴定并不某含未完成的工程,故二审判决依据该鉴定判令刘某甲对刘某乙已完成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并无不某。关于正源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刘某甲在一审时表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鉴定内容有异议,但其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也并无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存在不某正,故刘某甲主张鉴定报告有失公正的理由不某成立。刘某甲人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是全活,但全活到底包括哪些工程双方约定并不某确,刘某甲的该项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不某认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三项,支拆模板由刘某甲负责,但并没有约定该费用由谁支付,故刘某甲主张模板费用应该由刘某乙支付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某认可。

综上,刘某甲的再审申请不某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张向争

代理审判员方凯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衡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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