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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22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ⅩⅩ,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ⅩⅩ,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ⅩⅩ,男。

上诉人申ⅩⅩ与被上诉人裴ⅩⅩ、被上诉人李Ⅹ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志福、审判员白丽萍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标的物已由上诉人父亲申富Ⅹ于2006年7月3日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在其父亲申富Ⅹ死亡后继承获得遗产,其中并不包括其父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因此,上诉人无权代替死去的父亲主张该诉讼标的物的权利。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诉人不是权利人,且房屋买卖已发生十年之久,主体资格消灭,撤销权权利已丧失。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申ⅩⅩ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丽

审判员王志福

审判员白丽萍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郑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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