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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8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施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1)XX民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XX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上诉人施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孙玉明

二0一一年XX月XX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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