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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与张某丁、陈某某等126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澎,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陈某某等126人。

诉讼代表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丁、陈某某等126人、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李某、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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