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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3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上诉人郑X与被上诉人张X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赵某(主审)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启星、代理审判员孙玉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X在二审审理中于2011年X月X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郑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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