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X组、刘某:
关于隆回县X组申请执行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5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