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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姬某乙、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姬某丙,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姬某乙、原审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闯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大地财产保险平顶山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201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2010年8月26日上午9时10分许,原告在由东向西穿越舞钢钢城路X路段时,被被告闯新公司正在营某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豫x号出租车撞倒,造成原告右内后踝骨骨折及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该事故经舞钢市交警大队认定,车方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入住舞钢职工医院治疗,住院55天,花去医疗费x.59元(包括被告闯新公司垫支的45OO元)。

庭审中,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二被告分别提出了异议。其中,对原告住院天数提出的异议是,根据病历记载,原告多个时间段没有用药记录,存在挂床的嫌疑,原告的住院天数应按30天计算;对医疗费的异议是,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存在医保以外用药,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应予扣除。同时,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要求对原告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提交申请;对误工费及护理费的异议是,原告提供的个人证言真实性不足采信,其中,原告称护理人员(即原告儿子)是开挖掘机的,但无提供相应证据,该两笔费用不应支持;对营某的异议是,原告主张的该笔费用数额偏高,应按原告住院30天,每天1O元的标准计算;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异议是,认可该费用每天30元的赔偿标准,但住院天数应按30天计算。

另查明:豫x号出租车登记车主是闯新公司,该车在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不计免赔特约险。涉案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合同均在履行中。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闯新公司的豫x号出租车在营某过程某将穿越马路的原告撞伤住院的事实清楚,舞钢市交警大队对该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予以采信。闯新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管理和受益者,对原告因事故受到的损害在合理限度内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被告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系豫x号出租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单位,对承保车辆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负有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其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依据保险法的规定纳入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由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其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综上所述,经审查,原告主张的医疗费x-59元(不包括被告闯新公司垫支的4500元),系原告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实际费用,虽被告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对该费用有异议要求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提出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由此确认该费用合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存在不合理因素,应根据查明事实重新核定。根据原告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的标准支持1650元,营某按每天10元的标准支持550元;误工费和护理费问题,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两项请求的实际损失情况,可根据当地劳务市场劳务费收入情况,以原告住院天数为基础,每天按50元的标准分别酌定支持2750元。上述支持的费用中,误工费和护理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费用项下所含赔偿项目,该费用无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可从该项中足额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所含赔偿项目,应先行从该项中足额赔付x元,下余部分纳入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予以赔偿。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事故发生后,被告闯新公司为原告垫支的4500元医疗费用问题,因不属于原、被告争议范围,本案不作处理。该费用可由二被告与原告庭下协商解决,也可另案起诉。二被告辩称理由部分合理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目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姬某乙误工费、护理费合计55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姬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合计x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姬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合计x元。三、驳回原告姬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36元,原告姬某乙负担144元。

宣判后,大地财产保险平顶山支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护理费、误工费不实偏高,医疗费闯新公司已垫付给姬某乙,该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向我公司索赔;诉讼费我公司不应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姬某乙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闯新公司陈述,同意一审判决,应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姬某乙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胡会伟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闯新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对姬某乙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胡会伟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在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故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姬某乙在医院住院误工和护理时间均为55天,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审法院认定为5500元(55天x50元X2人=5500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费用应予确认。诉讼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为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败诉后,对该案的诉讼费应予承担。上诉人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万军涛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杨晓超

合议笔录

时间:2011年10月10日

地点:民二庭506办公室

合议庭人员:张大民何海滨万军涛(主审人)

记录:杨晓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万:本案是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姬某乙、原审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地财产保险平顶山支公司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闯新公司的豫x号出租车在营某过程某将穿越马路的原告撞伤住院的事实清楚,舞钢市交警大队对该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予以采信。闯新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管理和受益者,对原告因事故受到的损害在合理限度内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被告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系豫x号出租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单位,对承保车辆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负有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其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依据保险法的规定纳入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由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其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目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姬某乙误工费、护理费合计55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姬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合计x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姬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合计x元。三、驳回原告姬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36元,原告姬某乙负担144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姬某乙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胡会伟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闯新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对姬某乙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胡会伟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在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故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姬某乙在医院住院误工和护理时间均为55天,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原审法院认定为5500元(55天x50元X2人=5500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费用应予确认。诉讼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为此,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败诉后,对该案的诉讼费应予承担。上诉人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的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我同意主审人意见,同意维持。

何:我也同意维持。

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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