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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部份合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慎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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