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路X号1-3。
被告吕××,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区路X号200-17。
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与被告吕××于199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吕××(X年X月X日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口角,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与被告吕××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吕××由被告吕××抚养,原告赵××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三百元。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