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原审原告李某乙与原审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席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书面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杨红英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席某。
审判长唐军杰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