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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李某乙与原审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原审原告李某乙与原审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席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书面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杨红英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席某。

审判长唐军杰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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