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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朴某诉被告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朴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生,居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松,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朴某诉被告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型煤,欠原告煤款x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朴某于2011年10月21日前给付原告朴某煤款二万元,双方视为债务清结。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一元,依法收取一百六十一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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