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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刘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志

代理审判员王某军

人民陪审员刘某馨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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