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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50年10月5日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林州市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林州市X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王某甲因诉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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