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退休工人,现住(略)。
被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退休职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依法收取六百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