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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X诉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女,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

倪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诉称,1996年春,原告在外出打工与被告的姐夫吴小平认识,当年冬季原告因回家路费丢失,便向吴小平借路费回家,可是原告与吴小平一起回到秀山时,吴小平当晚直接将原告带到被告家中,被告及其家人强迫原告与被告同居。原告不从,便遭到被告的一顿毒打,无奈,原告只好忍气吞声与被告同居。之后原告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态度勉强与被告生活。1997年10月6日长女杨某出生。原被告于1998年2月23日补办结婚等级手续。1999年9月23日次子杨某出生。原告在与被告同居前并不认识,自办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好吃懒做,心胸狭隘,个性极强。曾经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勤劳才能改变家庭贫穷落后的面貌,可是被告不但不接受,而且认为是原告在侮辱被告人格,原告因此遭受家庭暴力。原告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每次只要原告提离婚二字,招来的就是被告的一顿毒打。2002年农历正月初九,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不但遭受被告的毒打,而且还遭到被告父母的共同殴打。原告忍无可忍于第二日离家到福建打工,至今原告仍未回过被告家。

综上,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好已连续分居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真实。被告没有打原告。原告离家出去打工,是因为家庭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原告回到家中,被告愿意接受原告。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经吴小平介绍认识,之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女杨某。1998年2月23日补办结婚等级手续。X年X月X日生次子杨某。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现夫妻关系不好已连续分居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是由于双方在生活琐事的问题。原告诉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原告举示的证人证言还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非无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处理好生活上的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挽回的。同时,双方生育一子一女,离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会产生较大影响,从维护家庭完整以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严斌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田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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