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世刚,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重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上海市人,系被告公司市场部副部长,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本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重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0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价值x.90元的电缆,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被告除给付部分货款外,尚欠x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上海上重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溪电缆集
团有限公司货款十五万零九十四元,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给付五万元、9月30日给付五万元、10月30日给付五万零九十四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零二元,依法收取一千六百五十二元,由被告上海上重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玉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