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略)人,系工人,现住(略)。
被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略)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