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乙、刘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原告杨某
审判长梁裕雄
审判员李世林
审判员张某乙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