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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乙、刘某退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乙、刘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原告杨某

审判长梁裕雄

审判员李世林

审判员张某乙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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