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X年X月X日生,朝鲜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学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香山花园。
法定代理人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香山花园,系原告父亲。
被告史XX,女,X年X月X日生,朝鲜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诉被告史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徐XX与被告史XX于2009年12月2日经本溪县法院离婚,当时协议婚生子徐义q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现由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经济困难,无法照顾和抚养孩子,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徐XX由被告史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