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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星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告深圳市东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星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告深圳市东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星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告深圳市东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可佳、人民陪审员叶国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于2010年1月份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通过网吧电脑向公众播放电影《我的兄弟叫顺溜》。经原告审核确认,被告提供播放服务的电影《我的兄弟叫顺溜》,与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该电影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移除其网吧电脑中相关影片;2、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部影片人民币x元整;3、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整;4、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整;5、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6、被告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1、原告在被告网吧取证的《公证书》显示,实际播放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网站是//vip.x.com;2、被告网吧电脑系统中的“x”文件内显示的“相关网页IP地址”的链接系为防止病毒而伪装的;3、原告无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理查明,播放涉案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正版光碟,显示该电视剧的出品单位为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X线文工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政治部X工团证明南京军区政治部X工团在对外拍摄电视剧和相关宣传中,经常以南京军区政治部X线文工团的名称出现,两者为同一单位,其还声明,其只享有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荣誉署名权,该电视剧的所有版权归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2009年6月16日,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全球发行权全权授权给西安小马腾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无限期;2009年6月24日,西安小马腾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通过诉某或非诉某手段排除任何其他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涉案电视剧的侵权行为的权利授予上海激X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2009年6月25日,原告经上海激X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以相同方式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某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17日。2010年2月23日,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明确其给西安小马腾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权独家授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

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京)剧审字(2009)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亦证明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制作单位为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1月5日,原告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与操作人员于2010年1月11日来到位于深圳市X区南油锯建大厦龙华阁二楼的“东X网吧”,由操作人员在网吧门口拍摄了照片,后操作人员在网吧办理了付费上网手续,任选一台网吧内的电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保全行为:启动电脑,按路径“我的电脑→SYS(C:)→x→x→x→etc”找到名为“x”的文件,选择用“记事本”程序打开“host”文件,进入相关页面,该文件内其中一条信息显示域名为“vip.x.com”的网页的IP地址为“192.168.0.252”;回到桌面,点击桌面上的“在线影院”,进入“悠哉影视”的页面,该页面地址显示为//vip.x.com/xbs/xl/x/asp,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我的兄弟叫顺溜”,点击“我的兄弟叫顺溜”的小图标,进入地址为//vip.x.com/xbs/xl/x.x=6094的页面,该页面的下方有“第1集第2集第3集…第26集”的对话框,点击上述页面中的第1、7、14、21、26集,均能够正常播放,将播放过程中所显示的部分页面采用屏幕截图的方式予以保存。将以上所有操作步骤的截图分别保存在新建的空白word文档中并存入公证人员随身携带的U盘,制作成光盘。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

经比对,(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取证光盘反映的在“东X网吧”一台电脑上操作播放的《我的兄弟叫顺溜》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正版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对应的内容相同。

经查,“x”文件为电脑系统文件,其会自动记录通过该电脑访问过的所有网页的IP地址;在诉某期间通过互联网登陆//vip.x.com、//vip.x.com/xbs/xl/x.asp及//vip.x.com/xbs/xl/x.x=6094,均显示网页无法打开;另,“东X网吧”系被告经营的网吧。

被告在庭审中称其所经营的网吧系统采用的技术不可能通过局域网内播放影片,但其无法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整、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和其他费用人民币2000元整,但未提交相应票据及证据。

以上事实,有正版光盘、(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沪静证字第1874、1875、1877、1882、X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658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宁秦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出品单位为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X线文工团,南京军区政治部X线文工团声明其只享有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署名权,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享有版权,且有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予以印证,据此,本院对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著作权人系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全权独家授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西安小马腾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小马腾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将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维权权利授予上海激X网络有限公司,原告经上海激X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独家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17日,在此期间,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网吧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视剧作品。被告提出的“原告对涉案影片无相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辩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光盘,实际播放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网页系//vip.x.com/xbs/xl/x.x=6094,公证员通过x文件对该网页域名链接进行查询,证实其IP地址为192.168.0.252。根据通行的行业准则,在TCP/IP协议中,专门保留了三个IP地址区域作为局域网地址,本案中的192.168.0.252就包含在其中一个IP地址区域内(192.168.0.0-192.168.255.255),且本院在诉某期间通过互联网登录//vip.x.com网站,网页无法显示,所以可以认定//vip.x.com域名系“东X网吧”使用的局域网,只能供内部通信使用,涉案影片是运用涉案网吧电脑在其局域网上直接播放的。被告称其电脑系统x文件所显示关于//vip.x.com域名的链接系其为防止病毒而进行的伪装,其网吧无法通过局域网来播放影片,但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关于此方面的辩某意见不予确认。被告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行为未得到有关权利人的授权,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为人民币x元。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其关于此方面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项、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东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电影《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点播服务;

二、被告深圳市东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星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星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某

人民陪审员黄可佳

人民陪审员叶国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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