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雷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于2003年6月22日双方自愿到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下女儿雷某。因被告雷某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使原本幸福家庭支离破碎,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宜章县X村宜兴名店一条街X#楼房子一套(房产号:宜城关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雷某离婚;婚生小孩雷某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雷某随原告李某生活,并由李某承担雷某成年前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位于宜章县X村宜兴名店一条街X#楼房子一套(房产号:宜城关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归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