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围子X号1-1。
被告邓XX,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区。
原告孙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和被告邓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2008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8年11月1日办理了民间结婚仪式,2009年11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不尊重,对原告的生活和工作总是加以干预。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被告不但不听原告劝阻,却以跳楼和自杀来威胁原告,致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双方于2010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家中的液晶彩电、电某、洗衣机、DVD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邓XX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构成、子女状况、分居时间属实。被告沉迷网络游戏不属实,被告对原告很好,对原告有感情,所以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0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被告不信任、不尊重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孙XX与被告邓XX系自主婚姻,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不信任和尊重原告,被告经常玩大型网络游戏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悔改,并多次去接原告回家。且双方没有大矛盾,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冰
人民陪审员王丽人民陪审员徐月宁宁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