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诉姜某、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个体经营者,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街X号1-1。

被告姜XX,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区X号1-1。

被告孟XX,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阿拉X号1-1。

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诉被告姜XX、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天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清河城镇城东五交化商店的经营者。2008年间,被告孟XX因承揽清河城镇X村水渠修建施工项目,委托被告姜XX去原告经营的商店赊购水泥、灰某、筛子等建材物品,累计欠原告货款3990元。此款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上述货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XX于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前给付原告刘XX货款人民币二千元,双方视为债务清结。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钱铠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