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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x,女,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鑫宇花园。

被告柏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县电力公司职工,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鑫宇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诉被告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朴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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