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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阳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文圣区XX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X号,系退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晓鹏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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