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市XX公司职工。
被告:关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被告秦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某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隋强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赵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