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彩琴,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杨某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彩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她和被告于199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名石婉茹,X年X月X日生一女名石婉婷,两个女儿现均在杜康中学上学。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二女儿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乃至打架。2008年左右,被告与一女人关系暧昧后,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2010年10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与别人上网聊天以夫妻名义相称,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她左手食指折断,至今尚未痊愈,并拿烟灰缸砸伤原告头部。2011年元月初二被告将原告从家中赶走。因被告长期在外闲逛不抚养女儿,两个女儿现在原告娘家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财产依法分割。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双方于199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被告与她人合影,证明被告与别人关系暧昧;3、被告与她人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互用亲情卡及不正当交往。
被告刘某乙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名石婉茹,X年X月X日生一女名石婉婷,两个女儿现在杜康中学上学。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乃至打架。2011年元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暑假两女儿到原告娘家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不能相互信任、相互理解。2011年元月双方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被告外出,双方分居生活,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女儿石婉茹、石婉婷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刘某乙承担女儿石婉茹、石婉婷每人每月100元抚养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待被告刘某乙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女儿石婉茹、石婉婷随原告杨某生活,被告刘某乙承担两女儿每人每月100元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奚俊涛
审判员刘某乙春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