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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现就读于某高中三年级。

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系某总公司职工。

被告:周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号,系辽化某厂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

审判员王莉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赵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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