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X村。
上诉人孟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丽
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姗珊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