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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3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

委托代理人:肖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全XX

委托代理人:白XX

上诉人肖X与被上诉人沈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2)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妍主审、代理审判员王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峰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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