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某,男,20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3月1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3月19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和某某伙同王亚鹏(已判刑)窜至孟津县X镇供销社大门处,将赵宏章停放在此的红色嘉陵90-C型两轮摩托车盗走,二人将该摩托车骑到白马寺谢超峰(另案处理)家,当天晚上该二人住在谢超峰家,第二天将车牌摘掉扔到谢超峰家床下,并将该车卖给收废品的,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08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和某某伙同王亚鹏(已判刑)窜至孟津县X镇平乐网吧院内,将郭亚峰停放在此的红色大阳90-M型两轮摩托车盗走,二人将该摩托车骑到白马寺谢超峰家,当天晚上该二人住在谢超峰家。第二天将该车卖给收废品的,得赃款300多元。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3、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某某伙同王亚鹏(已判刑)窜至平乐镇X街青年坡下一饭店门口,将周健欣停放在此的红色大阳DY9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二人将该摩托车骑到白马寺谢超峰家,当天晚上该二人住在谢超峰家,第二天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谢枝(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和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已将赔偿款3720元及非法所得900元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宏章、郭亚峰、周健欣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王亚鹏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孟津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证明,本院(2009)孟刑初字第X号对同案犯王亚鹏所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损失、退出非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比照同案犯的判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