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坝河西里X号正通创意中心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森乐文化公司)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志甫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森乐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松,酷溜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乐文化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电某《男才女貌之现代美女》(简称《现代美女》)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12月,我公司发现酷溜网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hddy.x.com的网站上未经授权播出了上述电某。我公司发现后,即与酷溜网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删除并作出经济赔偿,但酷溜网公司至今未作出回应。我公司认为,酷溜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电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溜网公司停止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上播放涉案电某,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被告酷溜网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使用电某《现代美女》曾经获得森乐文化公司的授权。授权到期后,我公司因疏忽未能将涉案电某删除,但我公司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并且,森乐文化公司主张某损失明显过高。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森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3日,电某《现代美女》获得了国产电某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是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该剧署名的出品单位为北大星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2008年2月1日,北大星光集团有限公司声某该公司在电某《现代美女》中所拥有的所有版权及发行权归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拥有。同年3月24日,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广州韵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电某《现代美女》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立进行维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08年3月24日到2013年3月23日。同年9月22日,广州韵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上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立进行维权的权利转授予森乐文化公司享有,授权期限同上。

2009年3月25日,森乐文化公司(乙方)与酷溜网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合同》,将包括《现代美女》在内的十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酷溜网公司,双方约定授予的权利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平台为www.x.com,授权使用方式为点播,许可使用费总计为70000元。其中,明确约定《现代美女》的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3月23日。

酷6网(网址为www.x.com)系酷溜网公司经营的网站。2011年12月,森乐文化公司申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网址为//hddy.x.com的网站播放电某《现代美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2011年12月7日,在网络浏览器中输入“hddy.x.com”后登录标题为“酷6剧场”的网站,网站上方显示有“酷6剧场”的标识,并设置有电某、电某、动漫等设置;点击进入电某频道,在相应页面上点击“男才女貌之现代美女”进入专辑页面,选择点击“网页在线播放”项下的部分剧集,均可正常播放电某《现代美女》。

酷溜网公司表示“hddy.x.com”系所经营网站酷6网的二级域名。森乐文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酷溜网公司在上述网站上使用涉案电某属于超授权范围及超期使用。

诉讼中,酷溜网公司表示其已将涉案域名关闭,森乐文化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森乐文化公司称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并就此提交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以上事实,有电某发行许可证、声某、授权书、《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合同》、(2011)粤穗海证字第X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某《现代美女》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署名情况以及剧中署名单位北大星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某,可以确认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独立享有电某《现代美女》的著作权。通过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以及广州韵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转授权,森乐文化公司获得了电某《现代美女》授权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电某。

根据查明的事实,酷溜网公司依据其与森乐文化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合同》,曾获得了涉案电某《现代美女》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酷6网上传播该作品,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3月23日。在上述授权期限届满后,酷溜网公司未经森乐文化公司许可,应自行停止对上述电某的使用。现森乐文化公司申请公证机关于2011年12月7日对网址为//hddy.x.com的酷6剧场所作的公证书显示酷溜网公司在原授权期限到期后,仍在上述页面上继续向公众提供涉案电某《现代美女》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该电某,故侵犯了森乐文化公司对涉案电某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酷溜网公司对此具有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森乐文化公司认可酷溜网公司已经将在线播放涉案电某的网站域名关闭,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森乐文化公司主张2.7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根据涉案电某的知名度、许可费标准、酷溜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森乐文化公司所主张某律师费,鉴于其确有代理律师出庭,且提交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5元(已交纳),由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