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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蔺X申请执行昝XX借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蔺X。

被执行人昝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昝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昝XX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昝XX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昝XX系国家干部有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昝XX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直至额满x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常振耀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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