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Ⅹ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Ⅹ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Ⅹ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ⅩⅩ。
上诉人沈阳Ⅹ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Ⅹ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Ⅹ民(2)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庄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那卓主审、代理审判员周海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Ⅹ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Ⅹ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Ⅹ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Ⅹ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俐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訾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