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地产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某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郝梦思(主审)、代理审判员贾宏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郝梦思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