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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9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XX、金XX因与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纪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金XX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金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金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XX、金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李妍

代理审判员王纪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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